出售成屋或預售屋獲利者,請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成屋或預售屋獲利者,請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為財產交易所得,其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前揭規定,個人出售成屋及預售屋,應依規定計算買賣房屋之所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於99年間以2,000萬元取得預售屋一戶,後於100年間以2,500萬元將該預售屋權利移轉予張君,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所查獲,乃按賣出價格2,5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0萬元後之餘額,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00萬元,歸課王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除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成屋情形,應妥善保存相關契約書資料,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依規定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另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及成屋獲利而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電話:04-23051116#227)

更新日期:2014/09/2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