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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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房屋買賣移轉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但買賣移轉的標的物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則其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縱實務上雖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物處分權交付而歸諸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故不符印花稅法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也就是說,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本質上無從申請物權登記,縱使曾向稅捐機關辦理契稅或房屋稅,亦非「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一環,故該契據可免貼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2014/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