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土地移轉其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時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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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之土地移轉其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時應按其應繼分比例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部分既已辦竣繼承登記,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自應受理,且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為民法第1147條所明定,至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以繼承人得繼承房屋之應繼分面積比例計算。但出售土地其地上建物在未辦竣繼承登記前,如經查明其繼承人為配偶或直系親屬,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要件,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東港分局電話(08)8354780分機106-107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9/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