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用地重購退稅應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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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用地重購退稅應注意,以免權益受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政府為了自住房屋者之負擔,特別規定於出售舊屋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屋土地總價款的差額。反之,先購買新房地再出售舊房地也可以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重購退稅時,如果是先購買新房地2年內再出售舊房地,若購買新房地完成登記日當時,舊房屋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情形,就會發生購買新房地時,舊房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即未持有已供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那就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的規定。縱然嗣後舊房地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然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該局指出,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政府的美意,民眾進行租稅規劃時應注意法條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節稅的權利。您如尚有土地增值稅稅方面的疑難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該局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09/25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