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住家用房屋明細回復單之民眾,記得儘快回復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收到住家用房屋明細回復單之民眾,記得儘快回復

(臺中訊)為避免囤房、提高房屋持有成本,以藉此抑制房價,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已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由1.2%~2%提高為1.5%~3.6%。所謂「自住房屋」,係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為限,且須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便利民眾提出自住房屋申請,已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在4戶以上者,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及「住家用房屋明細回復單」,收到通知的民眾,記得於60日內提出申請適用自住房屋稅率,否則,所有房屋將視為「非自住」,改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來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自住房屋擇定後如有改作其他使用或欲申請其他房屋改作自住使用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以維護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09/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