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買賣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誤簽署適用零稅率證明,請於101年4月30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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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賣給保稅區營業人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依修正後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規定,已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惟屢經發現有保稅區營業人,因不諳稅法而誤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交供應商以零稅率申報銷售額情形,為落實愛心辦稅,疏減訟源,財政部已核定輔導計畫,有錯誤者賣方於101年4月30日前自動申請更正並補報補繳應納營業稅款,僅加計利息免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經修正並分別自100年4月1日及6月22日施行,修正後規定營業人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必須供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才可適用零稅率,惟買方應於發票扣抵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修法後部分保稅區營業人誤以為購買不是供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也可適用零稅率,而於發票上錯誤簽署,致賣方營業人短漏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為落實愛心辦稅,疏減訟源,已核定輔導計畫,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輔導保稅區營業人正確簽署零稅率統一發票扣抵聯及賣方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避免產生誤申報零稅率或短、漏報銷售額情事。並如於100年6月22日至12月31日間賣給保稅區營業人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買方保稅區誤簽署統一發票扣抵聯交付供應商申報適用零稅率,賣方營業人得於101年4月30日前自動申請更正並補報補繳應納營業稅款,得加計利息免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銷售給保稅區營業人供非保稅貨物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經營業稅法修正後,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規定,買方保稅區營業人不得於發票上簽署,作為賣方零稅率證明文件,以避免賣方誤申報零稅率或短漏報銷售額之情事。【#040】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宏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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