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重購退稅5年內之土地,如再移轉者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繼承重購退稅5年內之土地,如再移轉者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之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將被追補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5年管制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稅款。     撰稿人:林淑敏    331900分機328

更新日期:2014/09/25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