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全面展開清查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購退還原繳納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全面展開清查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自103年9月至11月,全面清查核准重購土地而退還出售土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若查獲5年內有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將追補退還的稅款。 土地稅法35條明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所有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或自耕之農業用地,2年內重購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內退還稅款。經核准退稅的案件,依規定應列管5年,而且每年定期辦理清查,在列管期間如查獲已將土地移轉予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出租、營業,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工業用地閒置不用或出租予其他商號使用,一經查獲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對於申請重購退稅的土地,納稅義務人應遵守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及不得轉作其他用途的規定。否則,一旦被查獲,將被追補原退還的稅款。另外,近年來相當流行的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重購土地如經申報夫妻贈與並於地政機關完成登記程序者,亦應追繳回原已退還的稅款。                  撰稿人:土地稅科 李可勻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4/09/25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