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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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接受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接受政府機關各種補助獎勵之經費,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取得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受補助單位如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及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最近查核某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機關團體領有政府機關補助款,惟未列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致漏報所得,經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於收到此類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如有漏報該筆所得,致短漏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葉螢,電話:04-23051116#105)

更新日期:2014/09/2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