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人送達行政處分文書應先向法人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對法人送達行政處分文書應先向法人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拿著前承租人某公司的稅單到地方稅務局質疑! 『哎!這公司早就沒租了,為什麼你們還要把稅單寄到我這呢?』 該局表示,關於前述情況,多數發生在把房屋出租給公司行號營業,當該公司他遷卻未辦理變更營業處所登記,稽徵機關因無法以外觀逕認為該公司不在該處所(例如,尚在運作中但不營業或內部整理等),對該公司行政文書仍須依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為送達。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同法第72條第2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清算中的公司其法人資格仍存在,行政機關仍應依法就其事務所或營業所寄送文書,會向該公司的代表人(清算人)或管理人的戶籍地、居所地或其他處所再為寄送,若均不能送達者,再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為公示送達。因此,當房屋出租給公司行號營業,當該公司行號不營業或他遷卻未變更該址,即可能發生稅單寄送原承租地址的情形。 該局除籲請承租公司倘有更改營業處所、暫停營業或清算等情形時,記得要辦理營業處所或事務所變更登記;並請出租人提醒承租的公司行號於退租時記得變更營業登記。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03)822-6121、玉里分局(03)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更新日期:2014/09/24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