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員未轉交繳款書」之理由,並不能免罰滯納金。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大樓管理員未轉交繳款書」之理由,並不能免罰滯納金。

近日有欠繳稅捐民眾簡小姐,以「管理員未轉交繳款書」為由,持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至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主張應免罰滯納金。

   該局提醒民眾:因集合式住宅大樓為現今極為普遍之住宅型態,一般都設有管理委員會統一處理社區事務,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安全及代收郵件等工作。民眾因未繳稅,被移送執行時,常以「管理員代收未轉交繳款書」為由而主張應免予處罰,事實上,大樓管理員既被賦予接收郵件的權責,一旦代為收受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給住戶之繳款書、公文書即已發生稅捐稽徵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3條規定送達之效力。至於代收後有無交付或延遲轉交情事,皆屬住戶與管理員間雇傭雙方私契履行上問題,並不影響送達效力。

   在此呼籲民眾注意,大樓管理員有無實際將繳款書或其他稽徵文書交付,並不影嚮送達的效力。注意各項稅捐之繳納期間,留心公文書的收受,才是確保權益的不二法門。

更新日期:2014/09/24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