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房屋部分出租,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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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部分出租,仍可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苗栗訊)最近有民眾反應,其名下2層樓房屋,其中1樓全部出租,能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房屋部分自用,部分出租,如自用與出租部分能夠明確劃分,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他要件,即可依房屋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舉例說明,王先生所有土地面積200平方公尺,1樓建物面積100平方公尺全部出租,2樓建物面積100平方公尺全部自用,除出租部分外,餘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則2樓100平方公尺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樓100平方公尺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103年地價稅將於同年11月1日開徵,尚未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民眾,請把握時機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雖符合核准條件,自次年期始可適用。   聯絡人:黃秀春    聯絡電話:472215分機201  

更新日期:2014/09/22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