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做道路使用可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做道路使用可減免地價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做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之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護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除了可以計入建蔽率外,還可以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並非僅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已,因此,土地雖然無償提供公眾通行,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聯絡人:杜美憓 電話:472215分機204

更新日期:2014/09/22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