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各種繳稅收據至少保存5年,以保障自身權益喔!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時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表示其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收到補發稅單?並表示收據已丟棄未保存,該怎麼辦?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因此,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較為妥當,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該局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補發的稅單交由該局查明處理;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確認繳納之銀行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完畢。 該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對於各項稅捐繳納收據要記得保存,不要隨意丟棄,以保障自己權益。若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03)822-6121、玉里分局(03)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更新日期:2014/09/22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