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戶籍遷出未滿一年,亦可適用一生一屋規定!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戶籍遷出未滿一年,亦可適用一生一屋規定!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五公畝部分。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符合以上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實務上常有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遷出,與上述自用住宅用地第四點的要件不符,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近日表示,如其遷出戶籍日至該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者,仍然可以依一生一屋規定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假設陳君於103年5月6日出售(立約日)土地,103年5月12日申請依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戶籍自80年6月5日起至103年4月26日止(遷出日)連續設於該地滿六年,惟因陳君於立約日前戶籍已遷出,致土地出售時(103年5月6日立約日)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因其遷出戶籍日至該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之期間未滿1年,仍符合一生一屋規定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5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09/2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