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縣103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請依限繳納。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告本縣103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請依限繳納。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本縣103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103年10月1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信用卡(電話語音或繳稅服務網站)、約定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話語音或繳稅服務網站)、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執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站所或該局消費稅科或所屬各分局補單繳納。亦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以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縣轄區繳款書。
   營利事業如因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因其他人力所不能抗拒原因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款,應於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等相關資料,向該局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稅款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期繳納,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且未申請復查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7。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7、308。

更新日期:2014/09/23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