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核准之免稅車輛,如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接到民眾詢問電話,已申請核准之免稅車輛,於臺中縣(市)合併後是否需重新申請?據此該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若免稅條件未變更,不必每年重複申請。

  另外,該局特別提醒,已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之車主,如身心障礙手冊有後續鑑定日期者,請記得於到期日前儘速辦理重新鑑定,並持換發後之新手冊及相關證件至該局所屬八分局辦理繼續免稅手續,以免因鑑定逾期喪失免稅條件而恢復課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