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屋贈與未必划算,省了贈與稅,加重個人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屋贈與未必划算,省了贈與稅,加重個人綜合所得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國人熱衷贈屋節稅,因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遠低於市價,相較於現金贈與,可省下不少贈與稅。
  該所表示,買屋贈與子女是目前國人最常用的一種移轉財富的方法之一,但如果子女將該受贈之房屋出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即當時受贈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其差額併入出售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例如父母以1,000萬元(市價)購入房屋,贈與子女以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500萬元計算取得成本,如受贈房屋將來以市價1,200萬元出售,其財產交易所得為700萬元,非200萬元,依目前贈與稅稅率為單一稅率10%,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最高40%,未必可以節稅,建議考量整體稅額,以免得不償失。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秀穗,電話:04-23051116#118)

更新日期:2014/09/19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