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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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違章裁罰倍數,依初犯或累犯有所不同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修正條文業於103年6月18日公布,內容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違章罰鍰分別修正為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考量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違章情節不一,不宜逕採劃一之處罰,財政部於103年8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一、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二、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2倍之罰鍰。 稅務局表示,修法前不論情節輕重均處以相同倍數,有失公平,修正後按違章情節訂定不同裁罰倍數,有助於違章處罰更臻合理。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246,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17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