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有修改喔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有修改喔

各位車主請注意!立法院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增訂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本來適用之免稅資格,可能於明(104)年1月1日就會被取消,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為避免民眾困擾特提出說明。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領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為其本人所有,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 並採限額免稅,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者,以2,400㏄之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萬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局舉例說明: 免稅車輛為汽缸總排氣量3,000㏄自用小客車,稅額為新臺幣1萬5,210元,修法前全額免稅,修法後須繳納3,980元(15,210-11,230=3,980) 。 該局表示,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原無「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等條件限制,財政部為維護租稅公平及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修正免稅條件,又因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為免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同時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修正公布日之次年(104年)1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日期:2014/09/18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