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定自住房屋後,有異動情形該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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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定自住房屋後,有異動情形該如何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訂頒的「自住房屋認定標準作業原則」規定,供自住使用者,必須同時具備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才可適用自住稅率1.2%。 地方稅務局提出說明,經核准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房屋,倘自住條件未變更,是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惟如有變更為非自住使用,或另持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使用者,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花蓮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該局提醒您,原認屬自住條件之自住用房屋,如不符合自住使用之認定標準,該局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記得向新申請擇定自住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18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