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暫繳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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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暫繳申報之規定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外,應於103年9月1日至30日,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按其上年度(102年)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稽徵機關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有下列情形,免予辦理暫繳申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如對於上揭規定有相關疑義,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江欣穎 電話:037-320063轉118)

更新日期:2014/09/18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