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籲請於10月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籲請於10月1日前自動補報補繳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10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將自本(103)年10月1日展開,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一時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納稅,該分局特別整理出營利事業常見之違章或疏失型態,籲請營利事業單位自行檢查並自動補報補繳:

類別

疏失情形

收入類

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短漏報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

營利事業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預收款項(如預收貨款、預收工程款)已實現而漏未轉列收入。

各項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 損失或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者,漏未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

費用及成本類

呆帳損失未依稅法規定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

將家庭消費支出或為員工投保個人壽險之保費,誤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納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致虛增免稅所得、短報應稅所得。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

期初餘額與上期核定之期末餘額不符,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未將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稅款繳納日於分配基準日之後,卻列入稅額扣抵比率計算。

營所稅經查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ARE之稅後純益,未併入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原始申報資料是否有錯誤情形,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100

更新日期:2014/09/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