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縱仍居住該地,不符地價稅自用住宅要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納稅人所有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戶籍因子女就學需要等原因遷出或未設於該地,雖實際居住該地,仍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未合,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籲請納稅人檢視戶籍設立情形,以免徒增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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