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配合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財政部已於1月1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地價稅及田賦漏稅裁罰標準,根據新定標準規定,短匿稅額每案每年2萬5千元以下者免罰;2萬5千元以上至5萬元之間則罰漏稅額的0.5倍;5萬元以上至7萬5千元之間則罰漏稅額的1倍;7萬5千元以上則罰漏稅額的2倍,另更增訂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漏稅款並以書面或談話筆錄承認違章事實者,只罰漏稅額的0.5倍,較原裁罰倍數3倍降低許多。

  該局指出,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如自用住宅、工業等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優惠條件之原因、事實消滅時30日內向各地方稅務局所轄分局申報,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時,應於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儘速辦理申報及補徵手續,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