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把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辦期限!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請把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辦期限!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土地所有權人在今(103)年8月31日前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而尚未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103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如未申請則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兩者相差至少4倍,請不要錯過可節稅的機會哦!

  該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2)該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該處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未供營業、出租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仍有任何1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前述設籍者之戶籍全部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應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經查獲而遭補徵差額稅款,還可能被處罰鍰;或戶籍遷出後於103年9月22日前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再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於103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103年度地價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民眾如仍有地價稅疑問,請撥該處服務電話洽詢:89528625。

 

稿人:土地稅科 簡麗梅電話:8952-8263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陳瑞娟 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2014/09/12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