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之房屋納稅義務人,請於收到自住房屋輔導通知6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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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住房屋規定之房屋納稅義務人,請於收到自住房屋輔導通知6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接到地方稅務局寄發的「臺中巿住家用房屋明細回復單」,詢問應如何辦理?

  臺中巿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針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送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並隨函檢附住家用房屋明細回復單。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請於收到回復單60日內,就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符合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房屋,選擇以3戶為限,於「本人選取適用自住房屋欄位」內勾選,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若未擇定者,將依規定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1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