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於郵局,即發生送達效力,不可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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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單寄存於郵局,即發生送達效力,不可不理

(臺中訊)住在沙鹿區的林先生因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而被處以罰鍰,憤而以未收到繳款書為由提出異議。事實上,行政文書之送達,在無法送交本人,亦無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依規定得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即將行政文書寄存於郵局,並作成郵件送達通知書,通知郵件應收受人前往郵局領取,此時即已發生送達效力。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之送達,均以優先寄送至車主於監理機關增設之通訊地址,倘無通訊地址,始寄送至戶籍地址,無論送達地為通訊地址或戶籍地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得將繳款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文書之日期而發生效力。

  該局呼籲民眾,一旦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郵局的送達通知書,請立即依通知內容向寄存郵局領取寄存文書,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