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上興建設施與建物須取得合法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並依核定用途使用,才可享有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上興建設施與建物須取得合法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並依核定用途使用,才可享有課徵田賦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地須作農業使用才有課徵田賦適用,但該局發現農地上原來興建的農舍或農業設施,並非作農業使用,而是被當作一般住家、餐廳、民宿、工廠等使用,由於以上土地使用情形皆非屬農業使用,應予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農地若興建農機具室、溫室、曬場、農路、圍牆、檔土牆…等農業設施,須依法向鄉鎮市公所取得容許使用,若該等設施興建面積達45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再向縣政府申請使用執照,此種設施與建物才可認定為合法,方能享有課徵田賦的租稅優惠。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若恢復農用或取得容許使用證明,請於年底前向該局或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提出申請課徵田賦。若農地已純供住家使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請於本(9)月22日前向該局或三分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才可享有優惠稅率。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9/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