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部分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得以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不得低於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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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有部分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得以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不得低於六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房屋部分作住家使用,部分作營業使用,房屋稅應如何課徵?該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小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換言之,營業使用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計算房屋稅;若實際營業使用面積不足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房屋稅之營業用稅率最少仍須課徵六分之一面積,而其餘六分之五面積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更新日期:2014/09/11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