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土地不到1年,只要無營業或出租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買土地不到1年,只要無營業或出租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梧棲區的王小姐最近想要把剛買不到一年的自用住宅房子和土地出售,但取得土地前該地是作小吃店營業使用,詢問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或出租,係就土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而言,若持有未滿一年則自取得日起算至出售日止,只要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外也應注意須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