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執行程序不服,聲明異議停止執行有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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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執行程序不服,聲明異議停止執行有門檻

(臺中訊)在欠稅執行中,偶有義務人對於執行程序不服,例如:認為應先扣押存款而不能扣股票,或扣押之存款是來自於社會救助,或主張拍賣物有優先購買權等等,此時義務人應如何主張權利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欠稅執行程序中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上列所謂的義務人即指執行名義所載之人,例如:稅捐的納稅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係指因執行行為而受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之人,例如:被執行之物係利害關係人所有,而非義務人所有,一旦執行,將受有侵害。所謂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均指行政執行程序上的執行作為,其通常難以區分,例如:以收取薪資債權為執行方法而核發執行命令,但簡言之,凡執行中執行機關之作為均可泛指為執行作為。因此義務人於執行階段對任何執行作為不服者,義務人均得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以救濟其權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因此就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立場而言,在執行階段中對程序不服,以聲明異議冀望停止執行,則需達到執行機關的衡量門檻。縱然如此,聲明異議仍是最基本的必要措施,書面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或於執行時當場以言詞表示並請執行人員載明於筆錄當中,如執行機關未變更或停止執行,需附理由函復異議人,另需經訴訟而為異議者,如同時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更能即時保障權利。

更新日期:2014/09/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