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符合自住房屋規定者請於收到輔導通知60日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 符合自住房屋規定者請於收到輔導通知60日內提出申請

【南投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按使用情形核課,過去不論是自己居住或出租予他人做住家用,均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但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自今年7月1日起,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提高為1.5%~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個人持有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為3戶等要件,始可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為方便納稅人提出自住房屋申請,針對本縣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在4戶以上之民眾,該局已於103年8月8日寄送自住房屋申請輔導函,並隨函檢附房屋明細回復單,該回復單上列有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現值資料,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可就符合之自住房屋於回復單上勾選,並於文到60日內就近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逾期未回復者,將按較高的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核課。
  稅務局說,納稅人於回復單上勾選並簽名或蓋章後,可透過郵寄、傳真或親送等方式申請。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

更新日期:2014/09/10

發佈單位:南投縣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