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空待售房屋之基地,戶籍已遷出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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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空待售房屋之基地,戶籍已遷出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徵土增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屋戶籍雖已遷出,其坐落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雖與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及需要,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該土地仍可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騰空待售之房屋戶籍雖已遷出,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該土地移轉申報時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2014/09/10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