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得提供相當擔保品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得提供相當擔保品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近來有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收到了稅捐稽徵機關的通知,他所有的土地被禁止處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因為實在無錢繳納稅款,想知道除了繳清稅款以外,有無其他方式可辦理塗銷前項的限制登記?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欠稅人可申請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之黃金、證券、公債、銀行存款單摺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換言之,所提供擔保之財產,其估算價值要足以保全欠繳稅捐,才可以照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通知,如有疑問,可先電話洽詢,利用0800-316969免費電話或專線03-3361402,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11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