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土地稅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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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土地稅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近來觀光業景氣熱絡,尤其是每逢例假日旅遊人潮更是絡繹不絕,相對的也帶動住宿之需求,因此「民宿」業之經營也因運而生。由於經營民宿之用地,已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田賦之要件,因此;應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所謂民宿依「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也就是原來是屬於「自用住宅」或「農舍」之房屋,以全部或部分房間,提供作為旅客住宿處所,並向住宿者收取房間租金之行為即為「民宿」業。由於「民宿」業者係以其房屋提供作為旅客住宿,其房屋座落土地已不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其房屋基地之土地應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係依法興建之「農舍」,提供作為旅客住宿,已非供農民使用之「農舍」性質,其用地已不能認定作為農業使用,應依規定改課地價稅。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號。

更新日期:2014/09/09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