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經核准備查之機關團體辦理天然災害賑災依法設立捐款專戶之捐贈得以匯款收據列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減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其他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合稱機關團體) 辦理天然災害賑災,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相關法令或公益勸募條例第13條規定設立之賑災專戶,進行募捐或勸募即時開立收據之負荷,對於報經所在地國稅局核准備查的賑災專戶,捐贈者得以匯款收據作為所得稅捐贈扣抵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前項機關團體依法設立之賑災專戶,係為急難救助所設,因短期內龐大的捐款數量,造成該機關團體的人力負荷,也降低投入賑災募捐、勸募活動及從事公益活動之能力,為降低寄送收據成本,節省社會資源,財政部近日核釋,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該賑災專戶之捐款,得以載明其姓名或名稱及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作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或第36條第2款規定列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之證明。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或名稱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是個人或企業的捐贈都必須透過符合法令規定之國內機關團體才可以申報扣抵所得稅,如果是將捐款直接匯到國外團體或機構,依法是不能抵減所得稅,民眾如有捐贈相關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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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郭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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