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已達27個及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之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我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已達27個及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之注意事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我國陸續與許多國家簽定租稅協定,以本(103)年度而言,截至7月底止,即新增與吉里巴斯與盧森堡之租稅協定,累計至目前與我國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之國家計有27個。各協定規範之所得類別包括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空運輸、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執行業務及個人勞務所得等,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網站(網址:www.mof.gov.tw/國際財政業務/國際財政司/租稅協定/我國租稅協定)查詢各協定相關條文。另財政部為健全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建立制度化之處理規範,已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5項規定,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納稅義務人亦可於前述網頁查得前開查核準則相關規定。
中區國稅局指出,我國居住者如有向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需要,可依據前開查核準則第28條規定,按身分別填寫「個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營利事業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或「信託業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代理信託基金受益人申請核發西元____年居住者證明申請書」等表格,並檢附申請書列示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www.ntbca.gov.tw /營利事業所得稅/書表檔案下載/租稅協定)下載運用。
該局特別強調,印尼、法國及德國等3個國家為確保居住者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實務,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其制式之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之居住者身分。為保障我國居住者適用與印尼、法國及德國簽訂所得稅協定之權益,該局將配合於前述3個國家制式之書表上填載資料並簽章,以取代一般另行核發居住者證明之作法,故請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前述印尼、法國及德國所得稅協定之居住者證明時,應填寫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併同檢附該國相關書表(填妥基本資料),交由該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錢妙秋,電話:04-23051111轉7161)

更新日期:2014/09/04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