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計入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民眾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常與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該分局舉例說明:若有子女2人均於今年5月結婚,其父母個別贈該2名子女婚嫁財物每人各250萬元,則其父母於申報贈與稅時,各就其贈與2人總金額500萬元,可先扣除對2名子女每人婚嫁不計入贈與總額各100萬元,計200萬元,再扣除贈與人每年每人220萬元的免稅額後,父母各就餘額80萬元(500-100-100-220=80)課徵贈與稅。 該分局說明: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銀行存摺及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四課李美英,電話:037-320063轉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