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售後租回,出售損益應予遞延,不得於出售年度認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企業為取得可運用資金,將自有資產出售予融資租賃公司,取得全部現金價款之後,再簽約租回使用,租金則分年支付。此種出售與租回,實為一次交易,出售資產的損益應與租金金額併同考慮,亦即出售資產的損益應列為未實現損益予以遞延,並依租約性質分年攤銷,不得逕行作為出售年度的損益。 該分局說明,對承租人而言,營利事業承租資產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之會計處理帳務:(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凡不符合上列4點中任何1點者,稱為「營業租賃」。 該分局指出,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5項規定,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該分局強調,資產售後租回,實質交易並非出售,不得逕行申報為當年度出售損益,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四課李美英,電話:037-320063轉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