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是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常有民眾誤以為取得公所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原為農業用地因都市計畫等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此即實務上所稱的視同農地,原規定只限於72年8月3日以後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才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於72年8月2日前即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所有人不適用顯失公平,雖於農業發展條例99年12月8日修正公布,增訂第38條之1時,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但是很多民眾誤以為只要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就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避免引起誤解,乃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增修附註部分,上開證明書附註二、即載明前開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審認。附註三、前開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應檢具本證明書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並由其依法准駁。該處另外說明,如果是在72年8月2日之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則須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才可以依前述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726969免費電話或(07)7410141按0接總機,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04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