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他人出資興建的房屋,應由取得人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他人出資興建的房屋,應由取得人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興建房屋的建造執 照縱為原始起照人,或是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但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時,均應由取得所有權人向房屋所在地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於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及檢附相關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故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及由長輩出資以晚輩為起造人名義等情形,各起造人均應按適用契約種類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提醒,倘如有上述非以自有資金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之起造人,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如經人舉發或被該局查獲,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2014/09/04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