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即無法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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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即無法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臺中訊)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可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訂立建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向該局申報並完納契稅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嗣後因買賣糾紛,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移轉」,而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經查本案為2次所有權移轉之登記,第1次係屬買賣所有權移轉,依規定應課徵契稅;又「調解移轉」屬建物所有權之移轉變更登記,係屬另一次所有權之移轉,依規定可免徵契稅,但原第1次買賣所有權移轉應課徵契稅,無法退還。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