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使用部分,應自次年期起,變更使用部分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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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更使用部分,應自次年期起,變更使用部分改課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依法辦理變更使用或未依規定從事農業使用而供工廠、倉庫及停車場等使用,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為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4/09/05

發佈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