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經強制執行被扣押薪水,影響個人信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稅經強制執行被扣押薪水,影響個人信譽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欠稅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該分署會先核發傳繳通知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執行分署會核發執行命令向欠稅人服務單位請其扣押薪資,最高可以收取全部薪資的三分之一,直到欠稅繳清,才會撤銷執行命令。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實現公法上金錢債權,將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及其他債權等可供執行之財產,列為執行標的,欠稅人於服務單位所領取之薪資也是可供執行的財產之一。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各項稅捐之繳納期限並如期納稅,如因逾期未繳納而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除可能扣押薪資所得以抵繳所欠稅款外,還會加徵滯納金及執行費用,不但造成金錢損失,個人信譽也會受損。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9/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