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拍土地再出售時,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法拍土地再出售時,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有位陳先生最近取得一筆法拍土地,顧慮將來移轉時土地增值稅負擔問題,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相關法令規定。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陳先生購買法拍土地時,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則以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又如以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則以拍定價額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之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拍定價額如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依規定應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如果在同一年度再行移轉者,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民眾購買時應審慎考慮。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17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

更新日期:2014/08/29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