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繼承或信託土地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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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繼承或信託土地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苗栗訊)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1000稅率課徵地價稅,請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適用條件包括:(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2)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卑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縱使符合上述土地稅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規定,新所有權人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否則將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聯絡人及電話:土地稅科黃瑜菁   331900-311

更新日期:2014/08/29

發佈單位:苗栗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