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重購退稅案件依法管制5年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核准重購退稅案件依法管制5年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重購自用住宅核准退還出售自用住宅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案件,依法列管5年。換言之,重購之自用住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有買賣、贈與、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等情事者,稅捐機關將會追繳退稅款。

該處舉例說明,陳君於97年12月3日以540萬元購買高雄市前鎮區自用住宅,於99年12月2日以220萬元出售苓雅區自用住宅並繳納土地增值稅6萬5千元,100年2月17日向出售地稅捐機關申請重購退稅,獲准全數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6萬5千元。依規定陳君所重購之自用住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事,否則將被追繳原退還之退稅款6萬5千元。

該處進一步說明,對於重購退稅之案件,稅捐機關均會列管5年並連續5年辦理清查。再次提醒納稅人,已核准退稅之重購自用住宅,5年內不可有買賣、贈與、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等情事,以免被追繳稅款。民眾若要進一步瞭解,可電詢07-2293363,將有專人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28

發佈單位: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