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店、小吃部提供卡拉OK設備,要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飲店、小吃部提供卡拉OK設備,要報繳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飲業者為招徠顧客,於營業場所設置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唱歌,應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娛樂稅,若未辦理娛樂業登記,經查獲將遭處罰鍰。

  現代人在飲宴和親朋好友聚餐時都喜歡以卡拉OK營造歡樂的氣氛,所以在選擇餐廳時會尋找有附設卡拉OK設備的餐廳,以享受用餐樂趣。而餐廳、餐飲店及小吃部附設卡拉OK,屬娛樂稅課稅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該局籲請業者如有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客人唱歌,如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請儘速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而被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如您對上述規定仍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