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校園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符合條件者,免徵娛樂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惟仍應於舉辦前辦理徵免手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只要在活動舉辦前,向稅捐機關辦理登記,並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即可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一、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
二、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
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
三、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
民眾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4/09/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